一、报废设定
⒈超过仪器设备折旧年限,经大修后仍不能满足实验精度和工艺要求。
⒉仪器设备老化,技术性能落后,能耗高、效率低。
⒊严重污染环境,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,维修、改造不经济。
⒋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。
二、报废审批
⒈填写《仪器设备报废单》一式四份,按规定程序审批。
⒉报废500元以上、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须注明报废原因及状况,由各电教室进行技术鉴定,报教务处、账务科审批。
⒊报废1000元以上、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由教务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,经电教室提出处理意见,报教务处、总务处审批。
⒋报废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由各电教室提出书面申请,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,报校长批准。
三、报废处理
⒈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,由教务处和总务处统一回收、处理,任何个人和单位不行擅自留用或处理。回收时按整机上交,不得擅自拆卸,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。
⒉报废仪器设备不得扩大范围,严禁弄虚作假,如发现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者,追查责任人,没收处理所得现金,情节严重者予以政纪处分。
⒊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,电教室会同财务科做好处理工作。